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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哲学论文范文

经济哲学论文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1篇

通过对习惯和特权的历史发展的分析,马克思开始对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所察觉。他意识到,正是利益支配的不同才使社会出现了贫富对立,进而把社会划分成为不同的等级。马克思还意识到人们都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思考、行动,甚至国家官员和立法机关的决策行为也受利益支配。第三次是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的认识又有了新的进展。马克思在大量收集材料、阅读文件后,对摩泽尔地区农民贫困的原因作了考察,立足客观事实对政府进行了谴责。在这里,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考察,马克思触摸到了围绕着社会利益所形成的客观社会关系对国家和法的活动所起的制约作用。正是《莱茵报》时期的现实斗争,推动马克思开始摆脱传统思辨哲学。虽然,此时的马克思在最初摆脱思辨哲学时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马克思己经明确地看到了对利益的不同占有、支配和实现使社会分裂为相互对立的等级,并且,等级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和残酷的剥削现象。因此,马克思认识到利益原则才是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真正核心原则,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根本原因。

二、恩格斯对马克思经济哲学形成的影响

在马克思形成唯物史观的每个阶段上,恩格斯都使马克思的观点更加完备,恩格斯通过历史的分析为马克思不成熟的观点,甚至是抽象的、设想的观点,更好地、重新地奠定了基础,并使之具体化了。恩格斯不仅是马克思的忠实合作者,而且在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并具体地指出:关于国度和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由思辨哲学像唯物主义哲学的转变、价值立场的改变等这些观点直接影响着马克思的思想。正当马克思的思想处于困惑、苦恼因而求知若渴的状态时,一个年仅二十三岁的天才出现在马克思面前,这就是青年恩格斯。此时的恩格斯在思想性上比马克思早熟很多,他的三篇著作对于马克思及时摆脱思想困境并找到努力方向,发挥了远远大于和重要于所谓“三个理论来源”的作用。第一篇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写于1843年9月底或10月初至1844年1月中旬,发表于《德法年鉴》。该文对马克思产生了巨大冲击,呈现在马克思面前的是,对当时最精确的社会理论即政治经济学的入门导论。相形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学,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经济生活所作的考察就显得跟不上时代,因为这种考察已经落伍了很长时间。

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把经济联系溶化在人的关系的发展中而马克思恰恰是吸取了恩格斯的这一结论,并把它向前发展了。因此,马克思的人本学才具有了完整性和连贯性,得到了完成。梅林在《马克思传》中谈到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时认为,就思想性而言,恩格斯是给予者,马克思是承受者。恩格斯帮助马克思克服了对资产阶级社会、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的还有些抽象的理解,使他认识到必须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矛盾性来批判这一制度。它的探究远远的高于青年黑格尔派的研究传统,青年黑格尔派对英国和法国主导的这一研究领域研究是十分薄弱,但恩格斯对政治经济学文献的分析专长远远超出了当时马克思所达到的程度。第二篇是《十八世纪》,该论文是《英国状况》系列论文中的一篇,写于1844年1月初至2月初,发表于1844年8-9月份的《前进报》。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功利主义者反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强制供给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功利主义者认为公共物品虽然是公众所需要的,也不能在市场当中获得,但是如果国家介入,那么这种“家长式”的公共物品供给,就会满足社会中一部分群体的需要,而伤害到另一部分群体的幸福,不是帕累托最优解。第二,政府供给容易出现依附文化,鼓励懒惰,大量劳动者“依附”国家福利而生存,降低社会幸福。第三,政府供给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居民可能利用信息不完全而违背道德享受福利,政府也可能利用公权力获取私利,所以功利主义者反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提倡“小政府,大市场”。

(二)工具理性主义的批判工具理性源于马克思•韦伯的“合理性”(ra-tionality),只注重功利,借助理性达到目标,重视效率而忽视人的情感和精神。“物质和金钱成为了人们追求的直接目的,于是工具理性走向了极端化,手段成为了目的,成了套在人们身上的铁的牢笼。”瑏瑠工具理性主义将“经济人”假设运用到政治分析中瑏瑡,把政治行为视作政治市场,将公务人员假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分析政治活动中的激励问题、寻租问题和外部性问题,运用计量经济学证明政府供给效率较低,而市场供给效率较高,否定政府供给,强调市场供给。认为政府只是传递个人偏好的管道,而不应该承担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无论是自由主义者、功利主义者还是工具理性主义者在分析时都忽视了公共物品的社会效应。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不同,作为社会福利的代表,公共物品具有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提升社会正义,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其意义更为重大。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物品极度匮乏,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差,经济发展受到极大拖累。所以盲目套用发达国家经验对经济发展不利。同时,传统批判忽视了公务人员的利他性,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道德伦理对人行为的规制,忽视公民、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心和道德感,忽视公共伦理的感召,只强调人行为中的不合作和自利,与社会现实不符。所以,我国仍然要强调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作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

二、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正效应

政府天生就是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者。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提出政府就是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组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私人因为缺乏激励而不愿意提供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斯图亚特•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运用》中提出政府在于建造私人不愿建造的对公众有利的物品。马克思也提出“……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得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瑏瑢。

(一)人权与公共物品权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私法中,也是最难定义的概念。哲学家范伯格干脆直接定义权利为“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瑏瑣。按照资格说的看法,权利意味着是否拥有某种资格,或者对某个事物是否拥有某种资格才对其享有某种权利。形成权利有两个要素:第一,别人不能否认你能够享有某物的资格;第二,你享有某物时别人不能让你处于不利的状态或者让你受到打扰。公共物品满足这两大特征是权利对象。人权是一权利束,包含了发展权、知情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参政权、安全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而这一系列权利的实现基本上都依靠公共物品,所以公共物品的消费权利构成了人权的基本内容。鉴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每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公共物品,所以公共物品的消费权实质上是享用权。社会公共物品的享用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但它和私权不同,这项权利不能排除其他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所以首先针对的是社会而不是个人,针对的是政府而非他人,“在现代国家中,这种责任直接赋予了政府,并为它设定了一项严格的和特定的义务即政府本身不得破坏或忽视它有责任保障的权利。”瑏瑤对于政府来说,保障人权是其基本责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当中对政府的这一职责也有所论述。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公民的基本福利权利,作为政府,提供充足的、多样的公共物品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

(二)平等与公共物品平等和自由一样,是人类历史中的强势概念。其理论基础来自于“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生而平等。斯多葛哲学学派反对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人类不平等学说,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都在自然法的统治之下生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英国17世纪哲学家洛克认为“就作为一个人的地位与权限而言,人人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自明之理”瑏瑥。不平等作为平等的反面,体现了个体在权利上的差异。卢梭认为“不平等使人类失去自由,……,要让人类获得自由,必须先追求平等”瑏瑦。公共物品的享用权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极易在社会中造成不平等感,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不能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就很容易让那些无法享受到公共物品的人感觉到不平等,抚慰和劝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种不平等感,但是只有最终得到了享用权之后,不平等感才能消除。对于政府来说,消除社会不平等就是大量供给公共物品,让最大多数人得到公共物品享用权。而市场供给公共物品时,收费、隔离等方法限制了未缴费主体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权,扩大了社会不平等感,造成不和谐。

(三)公共治理中“公共性”和公共物品“公共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主体的公共性,主体必须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其在行为上具有公益性、平等性和法定性;第二是价值观的公共性。私人管理关注私利性,而政府公共治理目标体现公共性,以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社会民主和社会责任为目标;第三是手段的公共性。恩格斯认为国家是同群众相分离的公权力,政府公共治理依靠的就是公权力;第四是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公共治理的对象一定是国家事务、政府事务和社会事务;并且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追求人民主权、社会平等、社会公正、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等多元目标,所以政府公共治理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公共物品与公众福利和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第一,公共物品具有提高社会福利的效应。无论收入高低,公共物品的非可分性和非排他性使享用者能够得到完全一致的服务,提升了社会福利;第二,公共物品具有再分配效应。政府通过税收提供公共物品使低收入家庭免费地、完全均等地享受福利,有利于再次分配,可以缩小分配差距;最后,公共物品有利于提升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共物品能提供完全一致的消费,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特别在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等一些关乎最大多数人利益的问题上,由政府供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

(四)满足农村及落后地区的需要农村及西部地区天然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公共物品品质差、供给结构不合理、总体数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是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总量低,市场活力不足,居民财富较少,寄希望于民众的合作意识,建立市场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几乎没有可能。而且市场供给中,每个参与者都希望减少支付,这是群体性的占优策略均衡,并且在参与者数量众多的情况下,监督每个参与者如实表述需求的成本较高,在经济上不可行,公共物品会供应不足。政府供给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三、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的界定

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1954)界定公共物品是“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瑏瑧。人们习惯于把具备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商品界定为纯公共物品,且认定纯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但严格意义上的纯公共物品范围极小,因为消费容量无限的物品几乎没有;严格的非排他性物品也几乎没有,因为随着技术的发展,许多物品都有实现排他性的可能,如高速公路,这些变化使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范围越来越窄[6]。随着工具理性思维的流行,政府供给缺乏效率的问题为人们所关注,在减小开支、缩小范围的呼声下,政府供给的种类越来越少,许多原本由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纷纷改革,完全或者部分由市场提供,企业逐渐成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但是公共物品有较强的社会属性,与公众利益和公众福利紧密相连,效仿发达国家缩小政府供给对我国并不合适,特别是农村和落后地区,政府退出供给带来的福利损失大于成本节省,制约了经济发展。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范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认定。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大,市场经济活力强,社会财富积累丰富,合作意识较强,应强调市场供给,政府只保障最低限度和最少种类的公共物品供给;在西部落后省份和农村,经济总量小,市场经济活力不足,合作意识不强,政府应放弃工具理性思维,更多的介入供给,提供更多数量和种类的公共物品,保证经济发展和公众福利。

四、结论

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过分强调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认为政府应该退出公共物品供给,忽视公共物品的社会效应会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用水平。在公共物品供给中应该强调公共治理精神与价值理性,以此合理判断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社会效用函数水平。

(一)强化公共治理精神公共治理应以民主宪政为基石,追求社会平等、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等多元目标,核心价值在于承担公共责任并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要求政府扭转“注重效率,忽视公共”的问题,实现治理目标和行政价值的转移,做到“公共第一,效率第二”,回归公共性。同时在公共治理中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发挥利他精神,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强化公共治理精神,让公共性和公共福利最大化的价值取向体现在每一个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观念及信仰中。

(二)强调价值理性工具理性观念把手段作为目标,禁锢了公共政策最初的理想,忽视了公共物品的社会性;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瑏瑨价值理性强调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高于行为的效率。马克思•韦伯定义价值理性为实质理性,他认为“实质理性是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合理性。……这些目的……往往以价值而非经济利益为取向,……要求保障一个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即政府抛弃传统观念,更多注重价值理性,注重人文关怀,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为最终价值取向。当经济学、管理学失去人文价值关怀时,也就成为了失去灵魂的躯壳。要求建立多元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减少直接供给,通过建立效率引导、结果引导的行政调控机制,间接控制公共物品供给,依靠市场提高供给效率,减小效率损失;而在经济落后地区,适当扩大政府直接供给范围和数量,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3篇

对知性思维的内在性批判仅仅说明了它的局限性并没有揭示它的真理性,仅此还无法解释它如何是我们认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启蒙所宣扬的自由能够像黑格尔所说被扬弃的话,那么扬弃这种自由的新哲学就必须能够在论证自由的同时顺利地协调与知性思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批判性地肯定知性思维方式的前提下,论证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当黑格尔把对哲学的需要界定为“当统一性(Vereinigung)的力量在人的生命中消失,对立丧失了它们的生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获得独立性时,哲学的需要就产生了”[4],这种对立就是上文所分析的以知性思维方式为工具的传统形而上学所产生的对立,即知性无法把握作为理性对象的普遍物所产生的对立,以及作为概念的诸规定性自身相互之间的差别,那么作为统一性的哲学就必须能够说明这种对立的相对性,进而使之被扬弃。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哲学的最后的目的和兴趣就在于使思想、概念与现实得到和解……它是一种精神的和解,并且是这样一种精神的和解,这精神在它的自由里和在它的丰富内容里把握住了自己的现实性”[5]。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黑格尔所采取的论证策略是:把哲学的发展界定为“返回自身的圆圈式发展”。一方面,这个圆圈式发展意味着哲学作为克服了知性思维方式对立性的统一性体系,在其开端处同时也是一种统一,而这种统一同时必须能够向前发展推演出知性的诸规定;另一方面,这种知性的规定作为总体的一个环节又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总体的一环而已,它必须能够向前过渡到统一性之中。所以,这个最终的统一性原则摆脱了抽象性,是一种具体的统一性,之前的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也被统摄在其中。这种统一性思想并非黑格尔首创,而是斯多葛学派关于统一性思想在当时德国学界影响的结果。迪特•亨利希认为,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的统一性学说通过一定的阐释方式,甚至能够揭示黑格尔哲学中的核心思想[6]。他认为如果把该学派中的统一性思想(它被表达为“多中之一”,即“henpanta”)与其“熟知自身”(oikeiosis)的思想相结合,就能阐释一种观念论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者的思想。首先,“多中之一”所表达的就是宇宙多样性的统一性,必须贯彻在一个统一性原则之中才能得以保证。这个统一性原则,就是各个有限的部分之间互相的“化学混合”(chemicalmix-ture),通过这种混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质,即统一性。因此,宇宙的统一性原则是渗透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但不能被还原为各个组成部分。其次,人类只有在熟知自身的情况下才能保存自身,如果不能熟知自身就意味着一种自我异化(allotriosis)的状态。这种熟知只有通过自身意识成功地反思并了解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之后才是可能的,达到这种状态的存在者就是理性的存在者。显然,斯多葛学派对这种意识的状态的界定与黑格尔关于意识最终状态的概念并无本质的区别。当然,斯多葛的统一性思想还只是初步的自然哲学,它并没有结合认识论去探讨参透其中的统一性原则是否能够被认知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在思维本身当中证明这种统一性原则是可以认识的,那么关于它可以认识的论断就很容易走向神秘主义,例如通过神秘的启示等方式获得。黑格尔与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他把这个统一性原则置于人类理性当中去理解,通过思维自身的发展去论证它的可能性,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表述就是:“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7]10按这一理路,黑格尔关于统一性哲学的构建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是:在思维当中,如何找寻这种绝对的统一性原则,并且如何能够从中演绎出它与世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作为统一性的理念如何自在自为地体现在纯粹思维当中,并且如何以外化的形式体现在自然界当中?进一步阐述黑格尔对此难题的解答并非本论题的任务。通过上述勾勒,我们只想阐明,黑格尔通过理性来建构统一性哲学体系的构想,决定了该哲学的开端含义与近代哲学对开端的理解大相径庭。因为由上述对统一性哲学的构想,我们能够推论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哲学开端必须一方面具有“本原”的意义,即理解世界或一切存在的首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它也是我们思维中首要的东西,是我们一切意识行为的前提。而在古希腊哲学中,开端仅仅具有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在近代哲学的语境中,则仅具有第二方面的含义,虽然它常常被认为是关于第一个方面的证明。

二、逻辑学的开端:从纯粹的自我意识到存在

既然黑格尔把最高的统一性原则(理念)置入主体的思维当中,把纯粹的思维等同于最高的统一性,那么为何黑格尔把逻辑学的开端界定为纯存在,而非纯粹的自我意识或自我的原始同一性呢?

(一)纯粹自我意识与哲学的开端从先验哲学的角度,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似乎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首先,因为这个纯粹自我意识始终是同一个自我。理由很明显,如果我们不能把我们任何的思想或认识归结为同一个自我的意识,我们便无法意识到一个能够思维任何对象的自我。既然我们能够意识到能够思维一切的自我,这个自我就必须是同一个自我。其次,由此便容易推出,这个自我意识具有统一性,它能够把一切的思想综合到纯粹的自我之中。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我思必须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再次,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空无一物的自我意识,它是抽象掉一切内容的纯粹的我思,否则的话它就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同一性的自我了。由于这个纯粹自我意识既具有统一性又是最抽象的,它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那么这个纯粹自我意识似乎是符合一般意义上开端的含义,即作为直接性的东西。“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并非是说抽象的纯粹“我思”无需任何对象还能被我们思维到,因为只要是“我思”就必须要有思维的对象,而是指只要对象被给予意识,意识对此进行思维时,我们便能够直接意识到纯粹的我思。但是,这里的纯粹自我意识不是反思的结果吗?它怎么能够是直接性的呢?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地区分认识事物的中介和事物本身的中介。比如说某物X,如果我们要说出它是什么,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知性范畴才能对之进行规定,这被称为认识事物的中介;当我们说X只有在Y的条件下它的存在才是可能的,这就被称为事物本身的中介。因此,纯粹自我意识既然不能够通过特殊的知性范畴对之进行界定,那么它显然就不能够通过认识的中介来被认识。在观念论中,它一般被规定为“理智直观”,它无需认识的说明,是我们直接就能够体验到的。但这并没有排除它本身的存在是经由中介得出的,即只有在一定的对象被给予的条件下,才能对我思进行理智的直观。因此,这个进行理智直观的纯粹自我虽然是中介的结果,但它仍然可能是直接性的。当然,黑格尔并没有否认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已论证,康德的作为彼岸存在的自在自物世界其实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的抽象[7]113-114。在《小逻辑》中,黑格尔直接认为康德的理性对象“即无条件东西或无限事物,无非是自相等同的东西,或者说,是已经提到的思维中的自我的原始同一性。理性就是把这种纯粹同一性当作对象或目的的抽象自我或思维”[3]110。但是,黑格尔却明确反对它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在对费希特以自我为哲学的开端的批判性考察中,黑格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首先,黑格尔认为,虽然费希特以自我为出发点并考虑到“一切后继的东西都必须从最初的真的东西演绎而出”和“最初的真的东西是一个已知的、尤其是一个直接确定的东西”[8]61,但是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并非在意识中是直接现成的,所以以它作为哲学开端便是不当的。黑格尔所指责的这个自我不是直接现成的,是指这个纯粹自我是在除去意识的一切具体性之后的一个纯粹的综合活动,也就是费希特所说的“本原行动”。黑格尔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费希特的自我在此意义上并不具有开端的直接性含义,但是当他把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时,也遭受到人们这样的指责(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具体指出这种指责)。其次,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不是指一般意义上与客体对立的主观自我,而是客体与主体统一的纯知,既然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就没有必要再以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的纯粹自我作为开端了。它不但容易引起人们把它与普通的自我相混淆,而且通过更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它仍旧是一个主观的自我。因为从自我出发的科学真实发展,“表明了对象经常具有并保持着对自我说来是一个他物的规定”[8]140,所以这个自我并非是完全克服了主体与客体对立意识的纯知。最后,黑格尔认为纵使作为理智直观的纯粹的自我能够作为开端,但是一方面由于科学(逻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自在的或内在现成的东西,而是“思维中内在的实存(Dasein)和这思维中这样的实存所具有的规定性”①,[8]64,另一方面理智直观固然是没有认识的中介,能够被我们直接体验,但是它说出来的东西,都比简单直接性要更多些,比方纯粹的自我、绝对等。因此,黑格尔认为,纵使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统一性原则,即克服了意识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但是它仍然不能充当逻辑学的开端。

(二)《逻辑学》的开端和存在与无的相互转化虽然黑格尔从开端所具有的直接性含义方面否定了纯粹自我意识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但是这里仍然具有的疑问是:在科学还未得以论证之前,我们如何知道科学必需要有一个开端?显然,我们对此的任何说明将是前科学的,也就是说,这种先行的界说无法合理地证明自身就是科学的。对此,费尔巴哈曾用一种反讽的口吻说道:“人为什么一般地要有这样一个开端呢?难道开端的概念不再是一个批判的对象,难道它是直接真实并普遍有效的吗?为什么我就不能在开始的时候抛弃开端的概念,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9]黑格尔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他在《小逻辑》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开端仅仅与决意作哲学思维的主体有关,而不是与这门科学本身有关。”也就是说,在我们对科学本身进行论证时,我们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至于这个出发点是什么才是最合理的,在科学本身得以论证之前,我们确实是不知晓的,但我们进行哲学思维时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用一个事物或假设作为哲学的出发点。因为只要我们假定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作为出发点,我们就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而这样的说明在科学本身尚未界定之前无疑是不合理的。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必须用什么作为科学的开端才能无需另外的说明?这也是上文所说的,它无需通过认识的中介才能被我们意识到,尽管它本身可能是中介的结果。黑格尔有时干脆把这样的开端称为“无规定的直接性”(dasunbestimmteUnmittel-bare),即它是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就能被我们意识到的东西。至于费尔巴哈最后的指责,即“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回答过相似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既然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是概念,那么为何不用真正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反而用不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呢?黑格尔明确地回答:“在求得思维认识的地方,之所以不能以这个真理为开端,是因为这个真理在构成开端时,是以单纯的保证为基础,而被思考的真理本身却必须向思维证明自身是可靠的。”通过上述这番说明,黑格尔为何把逻辑学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同时也称为存在的问题就不难被回答了。我们知道,存在(Sein)在德语中是经由系动词的原型(sein)名词化得来的,由于它一方面是任何定义必须首先要使用的,包括对它自身的界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存在物总体的抽象,所以我们无法按传统的“种加属差”的方式对之进行定义。但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没有妨碍人们对它的使用,就像海德格尔所说的,在对存在的使用中,我们“‘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天是蓝的’、‘我是快活的’。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10]。这与上文中所指出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含义是一致的,即我们仅仅知道我们的思维必须要有一个开端,但这个开端是什么,我们则毫无所知。在此情况下,把存在界定为《逻辑学》的开端就是最恰当的选择了。从这一层面来看,存在并非完全不同于纯粹的自我意识。上文已经指出,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最抽象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并且它能够被我们直接意识到,所以,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在此意义上就是纯粹的存在。黑格尔由此认为:“假如纯粹作为形式,还应该被认为与纯有的统一体有所不同,那么,纯有也就是纯知的内容。”[8]57既然黑格尔是从《逻辑学》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方面推出它同时也能被表述为存在,那么显然,从无规定的直接性中也能直接推出它就是无①。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已经蕴含了否定性,即它是对一切规定性的否定(un-bestimmt),也是对一切中介的否定(un-mittel),所以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否定。因此,有和无是相互过渡的统一体,当我们谈论纯粹的存在,其实它已经是无,当我们谈论纯粹的无,它已经是纯粹的存在。但是,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论证存在与无的辩证关系,并非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见解,无需任何怀疑。黑格尔在世时,就已经有大量的异议针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为了使人们避免一些可能的误解,黑格尔在《逻辑学》阐发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一章中增加了在篇幅上远远超过正文的四个注释。尽管如此,在黑格尔逝世后,他的诸多阐释者和反对者对存在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以及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解读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争论仍然不断。

三、对逻辑学开端的批判与反批判

根据迪特•亨利希的考察,在历史上,人们对黑格尔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批判粗略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否定的批判,他们认为根据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观念,不可能发展出存在与无的统一性的辩证法,并没有什么思想的前进运动;第二类是肯定性的批判,他们认为如果黑格尔整个体系要能够保持一致性,那么人们就必须放弃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的辩证法形态[11]76-84。由于本文主要是从黑格尔对统一性哲学思想的构想推出逻辑学的开端所必须具有的含义,而第一类的批判基本是针对这样的解读理路,因此下文将集中阐述这类批判。

(一)对逻辑学开端的否定性批判这类批判主要认为,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我们无法推论出黑格尔所阐发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亨利希对这样的批判理路勾勒如下:如果我们假定,存在和无确实是能够相互区别,那么,第一,它们要么是一个相同的思想规定即“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Aspekte),在其中,它们能够被区别开来;第二,它们要么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思想,无规定性和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第三,如果我们相反地假定存在与无是无区别的,那它们就仅仅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名称,这个事物就是无规定的直接性。这样,无论经由哪个方面,我们都无法得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在第一个反驳中,存在与无不存在相互过渡主要因为:①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相互反对的方面,这意味着直接性被设定时,它是存在的,但当它没有任何规定性,所以它也是无。如若如此,这个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直接性的了,而是被设定的,即仅仅被设定为没有内容的形式,那么它由此也就成为一个反思的规定,而这与开端的含义不相符合。②在黑格尔看来,存在与无的过渡是指,存在本身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无了,而无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存在了,或者说存在直接就是无,无直接就是存在①。因此,存在与无并非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不同的要素,它们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整体,是相同的;同时也具有绝对的差异,因为如果它们有关系的话,它们各自就需要一个他物的中介,那么它们就不是无规定的直接性了。所以,如果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真正的直接的东西,而是通过反思被设定的思想规定,由此便无法从中推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第二个反驳与第一个相类似。如果存在与无是两个相互不同的思想,同时无规定的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和存在与无就必须首先是直接性的,其次它们之间必须相互区别,这样它们就必须是被中介的了。这显然与黑格尔所指出的存在与无的差别是无需中介的直接的和绝对的差别相矛盾。第三个反驳主要是指出,即使存在与无能够等同于无规定的直接性,但它们只不过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不同名称而已,如果人们不想采用其他称呼,只用无规定的直接性,那么存在与无是可以被丢弃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从无规定的直接性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在这类否定性的批判中,一个由阿多尔诺提出的批判值得一提,尽管这个批判没有完全被阐发出来,我们将在勾勒这个批判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它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要素。阿多尔诺不仅否定存在与无的辩证法,而且通过对这个辩证法的否定,试图彻底否定黑格尔统一性哲学的建构,认为它不是事情本身的表达,而是思想对事物本身的歪曲和统治。他认为黑格尔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一种概念间不合理的偷换,即把存在是“无规定的东西”(dasUnbestimmte)悄悄地偷换成了“无规定性”(dieUnbestimmtheit)②。首先,把存在界定为“无规定的东西”意味着概念与事物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别,也意味着范畴与这个无规定的东西没有差别,所以,这个存在既可以是一个抽象的思维概念,也可以是未规定的某物。其次,当这个“无规定的东西”被置换为“无规定性”时,它本身作为无规定的存在就被置于“无规定性”这个概念之中了,所以这是思维的抽象活动,即把“无规定的东西”所可能表述的两个方面被抽象为一个方面,即概念的无规定性,这就意味着事物本身被剔除出去了。所以,阿多尔诺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并非如其所述的那样完全是表达事物本身的发展逻辑,而是思想对事物的剥离和统治。当然,黑格尔可以否定说,如果没有思想的抽象我们根本无法形成某物的概念,所以问题不在于思想的抽象,而是思想是否能够具体地把握对象本身。阿多尔诺的这个指责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因素不在于此,而在于把“无规定的东西”置换为“无规定性”,如果仅仅是概念抽象的话,那么从无规定性的存在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就仅仅是反思的思想规定。因为这时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无非是指:这个无规定性,在概念的抽象形式的意义上而言,是存在,同时由于它没有任何内容,仅仅是空洞的形式,所以它也是无,但这个无内容的形式也是一种存在,所以它也是存在。显然,这与黑格尔的表述相冲突。因为,在思维的开端处,形式与内容的划分尚未出现,它们是在反思的逻辑中所出现的范畴,所以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不能被认为“只能在存在某物条件下过渡到无,或在非存在的条件下过渡到存在”[8]94。因此,从存在的无规定性无法推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统观这类反驳,如迪特•亨利希所说,它们无非是想最终证明:无规定的直接性与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相互割裂的,从前者并不能推论出后者,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本身是一个反思的思想规定[11]79。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4篇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是直接将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原则。这是一种经济法律观。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但更要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才是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其实,并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自然资源环境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为相对于经济来说,自然资源环境更为基础,它是经济基础的基础,对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然资源环境是体,经济是用,经济只不过是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占有、开发、转化和利用。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自然资源环境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没有自然资源环境作基础,经济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经济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们应深刻地认识到自然资源环境这一终极基础对于上层建筑包括法律等的决定作用,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念变革为自然资源环境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经济法律观,片面地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它把自然资源环境简化为经济,把经济视为唯一尺度,目中无它。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才值得考虑,舍此,都是毫无经济价值的东西而不屑一顾。如此势利地看待自然资源环境,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短视性,因为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无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并非人们认为其没有经济价值就真的没有经济价值,也并非它们在当下没有经济价值就永远没有经济价值。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歧视破坏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整体性和和谐性,破坏了生态系统,使其不能内在平衡、生生不息。这种经济观貌似经济其实很不经济,是竭泽而渔、釜底抽薪,严重地损毁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根源。

由于现代经济主要是市场经济,所以现代经济法律观主要是市场经济法律观。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它追逐利润的极大化,极大化的普遍方式常常是对自然资源环境只索取不保护,或者采取排污等方式把成本转嫁给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使人更加见钱眼开、利令智昏,更加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优胜劣汰的铁律下,不进则退,它迫使人们永不知足、永不停歇地去开辟市场、创造市场,商品不断地更新换代,有的是“换汤不换药”,导致物事频仍,快速折旧,未尽其用,如电子产品等就是如此。这不仅很不经济,而且严重地危害自然资源环境,既浪费自然资源环境,又污染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它使人大干快上、急功近利、甚至揠苗助长。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越了自然资源环境的自然进程,超过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承载程度和修复能力,直接导致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这种经济效率导致自然资源环境的衰退、枯竭,看似效率实乃速朽。市场经济是一种科技经济,与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等相比,它最具科技含量,也最有威力征服和改造自然资源环境,它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前所未有,自然力量已不敌科技力量。严格说来,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就是从工业革命、科技进步开始的。

这种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经济观,与生态观是严重对立的,不但很不经济,而且从根本上侵蚀了经济的基础,使经济发展不但不可持续,而且前功尽弃。必须实现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生态观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持续的源泉。目前,人们不仅认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而且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人们的世界观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相应地也要从经济法律观向生态法律观变革,对法律制度不仅甚至主要不是经济分析和效率追求,而是生态评价和生态预防,为此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重大的变革,让法律制度生态化,用清新空气驱逐法律身上的铜臭气味。不是经济观而是生态观才是科学的法律世界观。

二、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

马克思主义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见物不见人。①但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在分析经济关系时,甚至在分析一切问题时都见人不见物,以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人的根本,才是深刻入理。但任何极端都是片面的,真理往往在两极中间,分析问题的真确方法是见人亦见物。因为人是一种物质性存在,根本就没有无物之人和无物之人与人的关系,人的独立平等、权利自由等都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物之如何直接决定着人之如何,物之不存,人将焉附?物之不见,焉能见人?不见物,就不能见人。由于见人不见物,目中无物,人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无物的世界,只剩孤零零、光秃秃的人,不依于物的人;人是万物之主宰,自然资源环境只是人所主宰的对象;一切为了人,为了人,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人定胜天。但“物极必反”,人怎样对待物,反过来物就怎样对待人。人们没有把自然资源环境放在眼里,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把人融入其中?人不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尊重和保护人?可以说,目前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以及它对人类的报复,正是源于长期以来的见人不见物、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极端漠视。

要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就必须实现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的重大变革。物是人之所依,物是人与人之间的牵线人和黏合剂,人与人的关系,几乎都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几乎没有无物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物的丰富发展而丰富发展的,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物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这直接导致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后者之物远比前者之物丰富复杂,从而决定了后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远比前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丰富复杂。要认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能就人论人,而应透过物去看人,以物度人。物是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基本视角,一面镜子,见物以见人,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物不是一般的物,而是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的栖身家园、衣食父母、生存基础和发展前提。自然资源环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一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在自然资源环境中得丧变更的,立足其中才有客观真实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类根本不可能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充其量只是对它熟视无睹。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人类就会迷失家园而无家可归,就会无处安身立命,就不能生存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不是一般的物,它不仅是先决性、客观性的存在,而且是拟人化、意志化的存在,因此人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物那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反过来自然资源环境就怎样对待人,这种反作用力使得理性的人不敢慢待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认识自己和检讨自己的一面镜子,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是人性、人的德性的试金石,自然资源环境演化史构成了人类的道德谱系。自然资源环境教育了人,教育人类必须善待自然资源环境,善待自然资源环境正是善待人类自己。人们正是在不断改善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态度和关系上不断地发展完善自己的,如从“天人相参”到“天人相斥”,再到“天人相睦”,最后实现“天人合一”。①在这些演进过程中,人才真正成之为人。见人亦见物,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最终目标———天人合一。

三、从部门法到基础法

自然资源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我国直到不久前才刚刚将其忝列为十六门核心课中的最后一门,这还得益于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为我国的“五大建设”之一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自然资源环境法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并且是一个新兴的、一直处于边缘状态、只是随着自然资源环境问题严重起来才日益受到重视的一个法律部门。这是对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极大误解。其实,自然资源环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它还孕育着、体现为一套与传统法律部门及其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大有不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调整原则,集中地说就是生态观。哲学的意义在于其普遍性,法哲学的意义在于其普适性,自然资源环境法哲学的意义在于它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值得广泛借鉴和普遍遵循的生态观。生态观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所面临的自然资源环境困境的理性反思、时代精神和必由之路。生态观已成为当代人最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一,也应是当代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一。正因为自然资源环境法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生态观,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成为许多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的共同基础,所以自然资源环境法已由部门法升华为基础法。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5篇

确定高等教育学与其相关学科亲疏关系的实质是“学科间性分析”,而引文分析法是“学科间性分析”的基本方法。该方法对科学期刊、论文、论著等各种文献的引用或被引用现象进行统计分析,以揭示其数量特征和内在规律。本文的引文分析是对高等教育学权威期刊论文的引文按照学科分类进行统计,根据引用频度(比例)确定相关学科与高等教育学的亲疏程度。本文的学科分类是以现有的学科门类为基础,结合高等教育学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分为4类13个学科。即教育科学类3个:普通教育学、高等教育学、心理学;人文科学类3个:文学、历史学、哲学;社会科学类5个: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类1个,理工农医等所有自然科学归为1个学科;其他学科1个,未纳入上述学科类别的其他文献。本文的主要数据源为华中科大主办的《高等教育研究》杂志。该刊是国内第一批高等教育研究专业刊物,是中国高等教育研究权威刊物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会刊,其论文能代表3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学科发展的状态与水平。为了解相关学科引用高等教育学文献的情况,我们还选择了6个相关学科的权威刊物,对其2010-2012年的论文引文进行了统计。6个学科及其刊物分别是:经济学———《经济研究》,社会学———《社会学研究》,政治学———《政治学研究》,文学———《文学评论》,历史学———《历史研究》,哲学———《哲学研究》。前三个属于社会学科,后三个属于人文学科。此外,为探讨高等教育学对整个教育科学的贡献,我们还对《教育研究》2010-2012年论文的引文进行了统计。

二、主要数据及初步分析

(一)《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引文量

从1980年至2012年,《高等教育研究》共刊载论文4517篇(不包括短讯、动态、通知等),引文35302条,篇平均引文量7.82。从表1可以看到,无论是引文数量还是篇均引文量,30年来总体都呈显著增长趋势,这表明高等教育学吸收已有知识的能力在逐步提高。

(二)《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引文的学科分布

从表2看,高等教育学自引率达到45.61%,普通教育学排名第二,为23.56%。作为教育学的两个“同门兄弟”,普通教育学在高等教育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担当高等教育学第一相关学科,理所当然。社会学和哲学的比例相对较大,分别达到7.36%和6.74%。社会学是一门对人和社会进行综合性、总体性研究的社会科学,在研究对象上与多门人文社会学科有交叉性。从宏观社会学角度来讲,高等教育系统属于整个社会体系的一个分支,现代高等教育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社会问题,已经趋于成熟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往往能为解释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重要帮助。而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人生和思维的最普遍的本质和规律的学科,为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高等教育学也不例外。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管理学比例在2%到3%之间,与高等教育学的关系也较为密切。历史学对高等教育学有特殊的意义,因为“高教理论一般说来是从高教历史中总结出来的”,两者关系可表述为“论从史出”[5]。文学、心理学、自然科学和法学低于2%,与高等教育学的关系相对疏远。文学不被重视与高等教育学长期以来对“科学化”的执着追求密切相关,自然科学比例低的原因是两类学科鸿沟巨大,法学比例垫底是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和研究长期滞后的必然反映。最令人遗憾的是心理学比例竟排在倒数第三,我们认为,这绝非合理现象。众所周知,普通教育学从创建开始,就把研究重心放在人才培养上,自觉地利用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使得心理学一直成为与普通教育学关系最密切的学科之一,而高等教育学从一开始就把研究视野拓展到社会这个更宏观的层面,关注更多的是体制、结构、制度等宏观问题,对人才培养的研究相对忽视,造成高等教育学不怎么研究“教育”的情形。于是,心理学备受冷落就不足为奇了。高等教育学与心理学关系的疏离,直接导致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研究的难以深入。

(三)《高等教育研究》论文引文的学科结构变化

一般而言,一个新学科在创建初期,由于学科知识和理论尚在形成中,学科自引率是比较低的,但随着学科的发展和成熟,自引率往往会呈现上升趋势。从表3看,30年来高等教育学的发展轨迹可以印证这种现象。高等教育学与普通教育学关系的变化耐人寻味。高等教育学创立初期主要借鉴了普通教育学框架、理论及概念,因此20世纪80年代普通教育学对高等教育学影响巨大,《高等教育研究》引文中有近1/3(32.75%)来自普通教育学。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学科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构建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而其背后的潜台词就是摆脱普通教育学的影响,高等教育学引文中普通教育学的比例随之逐步下降。高等教育学与普通教育学之外其他相关学科(简称“其他学科”)的关系也有令人费解之处。从我们的经验判断,30年来,其他学科对高等教育学的影响日益扩大。特别是21世纪后,多学科研究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学、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受到了不少高等教育学者的青睐,但我们的统计显示,其他学科引文的比例相比90年代并没有明显增长。

(四)部分相关学科引用高等教育学文献的情况

2010-2012年,文学、历史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6学科引用高等教育学文献的数量为102条,仅占6学科全部参考文献数(70700条)的0.14%,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同一时间,高等教育学论文引用6学科文献2229条,达到高等教育学参考文献数(10323条)的21.6%。“衡量一门学科地位的标尺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吸引了其他学科。”[6]0.14%的数据反映了高等教育学的薄弱现状,更是它在学科之林中卑微地位的真实写照。有学者最近提出:“高等教育学在引进知识的同时也对外输出知识”,如“通过实践哲学命题进而反哺哲学”,“向社会学提供了特殊社会关系的内容养分”[7]。可惜,我们的研究还不能证明这一观点。

(五)教育学论文引用高等教育学文献的情况

由于难以选择最能代表目前普通教育学研究状况和水平的刊物,所以本文没有统计普通教育学引用高等教育学文献的情况。我们对综合性权威教育刊物《教育研究》2010-2012年的825篇论文8445个引文进行了统计,发现教育学论文引用高等教育学文献的比例为17.25%。这表明,年轻的高等教育学已经成为教育学(教育科学)重要的知识来源。

三、主要结论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6篇

一、先秦儒家管理哲学的个案研究

对荀子管理哲学的研究,学者们进行的比较深入,有几篇硕博论文分别从不同研究方向进行了详尽阐述。于海舰《荀子管理哲学思想研究》沿着荀子的哲学观点,如“天人关系论”、“人性论”、“明分论”,来探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本质、管理的手段、管理的终极价值等问题。从“明于天人之人”和“制天命而用之”的天人关系论突破了“天命论”的枷锁,使人成为管理的主体;“群居和一”的群观念,为管理设定了终极价值目标;“明分论”和“礼法论”为实现管理目的提供了合乎天人的管理方法论;“隆礼重法”的管理思想;从“以礼分施”的君道论等哲学观点谈起,把人的问题分析明白,而后向管理层面落实,详细探讨了“明分论”和“礼法论”在其管理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余森华的硕士论文《<荀子>的管理哲学特色研究》,从荀子管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修身”思想与自我管理间的关系、“王霸”思想与公共治理的关系、荀子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管理的关系四个方面,审视《荀子》思想的管理之“用”。阮艳的《荀子的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管理》采用历史研究的办法,通过整理和分析《荀子》及相关哲学思想的研究资料,从现代管理学意义上的管理前提、管理组织、管理主体、管理方法以及管理目标等五个方面对荀子的“化性起伪”、“明分使群”、“尽伦尽制”、“隆礼重法”、“求治去乱”等思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另外,此文还将荀子的管理哲学思想与西方的X理论、马克思•韦伯的组织理论以及管理方法、管理目标等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其差异和通融之处,阐释了荀子管理哲学思想之精华。

对于周易管理哲学的探讨,就所涉及问题而言,应该说比较全面,但他们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宏观而不具体,从外部即儒家研究《周易》管理思想,或者说用一般儒家的管理思想看《周易》经传管理思想,未深入到经传内部。黄新根的博士论文《<周易>管理哲学研究》在吸收前贤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周易》经传出发,通过解读《周易》卦象符号和文辞,全面系统地探讨《周易》经传的管理思想。把经传管理思想分开研究,指明《周易》管理思想是其固有的,与西方管理思想不同,有自己的特色。文章客观理性地分析了经传管理思想的优与劣,提出真正建立《周易》管理学必须扬长避短,融合中西管理思想。黄宝先《<周易>的管理哲学》一文,从其管理体制———科层制出发,从“盛德大业”的管理目标论、“阴阳之道”的管理决策论、“变易协调”的管理方法论、“民为邦本”的管理主体论几个层面论述了其管理哲学。他认为,科层制管理思想是《周易》管理哲学思想的精华,只是思想太超前,没有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难以推广。张耀天的《周易管理思想初探》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管理哲学的发展趋势,从“道器不离的形而上学论”、“以和为贵的管理目的论”、“大道至简的管理方法论”及“以人为本的管理价值论”几个方面阐述周易管理思想,并理顺了周易管理哲学的基本体系。许尔忠《<周易>的管理哲学智慧》一文,从整体性管理思维、进取性的管理理念和变易性的管理方法三个方面论述了其管理哲学思想,认为这些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管理思维、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形成,还给现代管理许多重要启示和直接浸润。对《中庸》及其思想的研究,多与儒家管理思想或是孔子管理思想融为一体。黎红雷的《“中庸”本义及其管理哲学价值》一文,认为中庸一词有“中正、中和、时中、用中、平常、不变、恰到好处、不偏不倚、动态平衡”[4]等多重丰富内涵,同时蕴涵着“正—反—中”的中庸辩证法。把中庸辩证法运用到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为己与为人”、“正己与正人”、“修己与容人”、“行己与安人”的辩证关系,便形成“立己立人”的中庸领导智慧;正确处理“王霸杂之”、“恩威并施”、“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辩证关系,便是“德法兼济”的中庸管理智慧;正确处理“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义利合一”的辩证关系,便是“义以生利”的中庸经营智慧。以此说明儒家的中庸思想对人类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价值。严金梅、胡春蕾《中庸之道与现代管理》一文认为过犹不及与适度原则、和而不同与原则性和灵活性、“时中”与“权”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中庸思想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同时他也认为,中庸在管理中存在很大局限性,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使用。

二、先秦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问题和核心概念研究

对核心问题“仁”的研究几乎没有独立成篇的论文,大都与儒家其他管理思想融为一体,这里不再单独陈述。对“义利观”与儒家管理哲学及现代管理的研究比较深入,不同思想家的义利观都得到了归纳和发掘,研究深度也不断加强。李朝秀的硕士论文《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价值探微》从义利观的社会背景、理论来源入手,详细阐释其内涵、特点、儒家不同观点的共性与差别,并论述了其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文章认为,利和义是分层次的,达到“义”之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不同的。高晓红的《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一文认为将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归纳为:重义兼利、重义尚利、先公后私和先天下之公利。叶世昌《儒家义利观和现代企业管理》认为正统儒家的义利观可以“义以生利”和“何必曰利”[5]八个字为代表,其反映了贵义贱利思想。传统思想中的精华和糟粕具有相对性,要进行具体分析。对“人性论”的研究也较为深入,黎红雷《先秦儒家人性论的管理学意义》一文,从现代管理角度,重新审视先秦儒家的人性理论,论述了先秦儒家“性善论”、“性恶论”、“人性可塑论”与现代管理理论的异曲同工之处。文章认为,强调塑造人性以实施管理,正是先秦儒家人性理论的独特之处。易想和等人撰写的《何为人性?如何人性?———儒家人性论的管理意蕴及当代价值》一文,从儒家人性论的演变历程及哲学根源、管理意蕴及伦理困境、现代价值及伦理向度三个方面论述了管理中人性的重要性。认为其管理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中庸之道、修己安人三个方面,现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向度。对“道治”与管理哲学的研究,张贵明《论“道治”管理哲学与C管理模式》一文认为,道治是对德治和法治的统合与超越,因其建立在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则之上,是以科学精神为基础的人本管理思想,而成为科学管理基础之上人本管理———C管理模式中最重要的哲学智慧。

三、儒家管理哲学的意义与当代价值研究

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的现代启示》一文,从“安人”、“教化”、“修己”三个方面论述了儒家管理哲学的现代启示。文章认为,儒家管理的基本精神:以“人为中心,以道德教化为导向,以正人正己为途径”,对于现代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李玲等人撰写的《管理哲学视野下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梳理了儒家“仁”学思想、中庸之道、“德主刑辅”、“义利观”的现代价值,具体阐释了在管理哲学视野下,儒家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与现代管理的人本主义价值观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和崇尚人本价值的理念;“中庸之道”倡导管理者道德修身,在管理中感悟和把握平衡的艺术,揭示了管理依循的途径及追求的终极境界;现代管理中“正人先正己”的原则传承于“德主刑辅”的管理理念,体现了鲜明的东方文化特色;儒家“义利观”蕴含着义与利两种价值取向的辩证关系,它鞭策着管理者见利思义,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警示自身。

四、先秦儒家管理哲学与西方管理哲学的比较研究

成中英的《C理论:中国管理哲学》一书,认为西方的管理哲学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中国的管理哲学是以伦理为基础的,而中国哲学核心价值的来源是儒家。他指出中国管理哲学是具有一种现代性,融合希腊、西方的精髓在其中的,具有一种高度的知识性与伦理性、现实性与理想,实现和谐自由和正义的标准。书中倡导动态和辩证管理,是综合创新中国管理哲学的奠基之作。它运用逻辑分析与本体诠释方法重建中国哲学,开创了当代中国哲学与中西比较哲学研究的新蹊径。在论文方面,高志鹏的《浅谈中西方管理哲学的异同》、马鸿飞的《中国传统管理哲学与西方管理科学的整合》两文,以基本相同的框架结构分述了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基本特征及价值取向,西方管理哲学基本特点及最新发展趋势,均认为中西管理哲学应逐步实现共通及融合,以利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7篇

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分布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相当分散的。这首先要定义一下法学。我所说的法学包括一切法律现象有关的研究。由于这一极其宽泛的法学概念,因此,许多学科中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和科研都包括在这一法学教育和研究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字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首先是由于美国的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是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由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对案件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当然,在今天,要成为一个好的律师,良好的学术背景也是重要的,学术研究的成果有时在实际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一般说来,并不很重要。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局限于对前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很少有人局限于在法庭提出“全新”的理解,即使任何新理解,也都必然适应某种旧框架,即旧瓶装新酒。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保守的(不带贬义)法律教育制度。

由于法学院的这种性质,可以想见,它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都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兴趣有关的选修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甚至包括美国宪法这样的必修课程也关注不够(毕竟毕业后能有几人专门从事宪法诉讼呢?)

当然,法学院的收费也是重要因素。美国法学院的收费比起其他学院的收费高得多,课程相当重,不少学生依靠政府教育贷款完成学业。由于学生觉得花费很多钱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马上见效的课程太不合算,因而对理论性课程的需求自然相对降低,并进而影响有关的理论性课程的供应。

此外,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前所学五花八门,对进院学生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知识要求—这种纷繁的本科背景固然有我将在后面论述的好处,但毕竟也限制了在统一层面上进行进入更高学术理论教育的可能。

出现这种现象的更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要求的学生是实用型的,能打赢官司,并不关心律师的理论素养和功底的深浅。当然,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和研究无疑起潜移默化、且重大深远的影响。

尽管这种制度不鼓励法学院的学术性教育和研究,但并不意味着法学院没有学术性的研究,更不意味着法学院学生和教授的学术水平比较低。应当说,美国的法学院,无论是教授还是学徒的学术水平都是比较高的,知识比较广泛,无论是法律、法学还是法学交叉的知识。这首先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并从总体上说,美国法学院集中了美国人文学科学术能力和水平最出色的人才,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皆如此。其原因在于,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当高,收入也相当高。美国的类似中国意义上的“文科”中,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专业比法律专业更能保证自由就业和高收入(在所谓“理科”中最佳的是医学,但在美国,医学和法律一样也属于职业教育,而不是学术教育)。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本科最优秀的各专业毕业生(从数学到商业,从哲学到历史)申请进入法学院;也因为如此,法学院接受学生的标准极高,可以说是“群贤毕至”;此外还有不少其他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进入法学院,可以说是“少长咸集”,这种状况保证了法学院学生的理论水平和能力相对说来比其他“文科”专业的研究生水平更高。尽管这些人比较功利,但他们毕竟是各校最优秀的学生,智力能力相当高,这对他们理解其他学科和有关法学理论问题有决定的作用。其次,由于学生的本科教育专业不同,他们把各自觉得的知识背景带进法学院,相互交流、影响和感染,不仅相互间有所启发,甚至对教授都是某种程度的挑战,从而也推动了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法学院的教授更是从学生中一些最优秀的毕业生中招聘的,并且这些人都是自愿放弃从事法律实力高收入(即使最优秀的法学院教授的工资收入也远比一个普通律师的收入低)而选择了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的。这两点使他们不仅有能力,而且是乐在其中地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尤其这后一点远比其他因素使得法学院更可能有广泛深入的学术兴趣,并将之自然融入了其教学和科研当中,使得他们的学术水平比较高,知识广泛。许多教授同时还兼职律师,但这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为了更深入、更广泛地了解社会、政府和司法,这使得他们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美国的法律教育尽管是职业教育,但由于普通法的传统和案例教学法,因此其任何部门法的教育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必定是一种法律史的教育。当然,这种法律史教育是不同于我国的法律史教育的,因为普通法的制度使所有历史上的都不存在“过时”的问题,都可能从中引出对今天有用的法律原则。用后现代主义的述评说,历史是“平面化”,因此讲美国宪法,必定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讲起,从历史上的判例中得出的原则并不总是或一定比昨天的判例中绰出来的原则缺乏现实性。这实际上把史和法混合了。此外在美国,如托克维乐尔所言,由于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法院解决,因此,法律教育必然同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甚至自然科学知识相联系。比如说,要讨论美国妇女的人工流产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妇女的个人自由、胎儿生命从何时开始这样一些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要讨论死刑问题,就会讨论死刑的目的,死刑的功用,这不仅涉及哲学问题,而且涉及经验性实证问题。要讨论如何理解法律,就必然涉及解释和阐释的一系列哲学问题。各级法院的判例或多或少地都会涉及这类问题,因此,课堂内外不能不讨论研究这些问题。当然,由于“急用先学,立竿见影”,有时难免支离破碎甚至误解或曲解,但又不可否认这种学习诉讼法有时因有针对性并涉及切身利益(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因此学习者都更为认真、自学,而且更能铭刻在心,注重运用。这比一般的系统理论学习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

从总体来看,美国法学院的学术性研究和教学是副业,在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念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以教授理念性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教授一六甚至几六专业法律课程,有些理课程则由来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制或反托拉斯法)系等。

在美国,那些在中国法学院内开设的多数“理论法学课”,大都在法学院之外的院系教学和研究,主要在政治系、商学院、犯罪学系和诸如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东亚研究中心之类的研究机构中。

这些系院、中心的研究一般说来更为系统化,学术味更浓,但也有一些注重实践的对策性研究和项目研究。

经济系是美国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学校,特别是关于政府的法律规则,例如价格管制,反托拉斯法、产权制度、工业制度、工业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国的企业法)等。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对美国法学的贡献是举世闻名的,同芝加哥法学院一起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发源地”。

在政治系,一般者要开设美国宪法、美国法律制度、立法过程、司法制度、政治法律思想史、政治哲学史课程,此外还有一些政策研究和对策研究、社会政策法律项目研究、法官和诉讼人的行为研究、法律与社会理论、选举制研究等课程。

社会学系是另外一个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学科。其主要课程有社会理论、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史、法律社会学研究诉讼法(定量的和定性的)、犯罪学、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项目研究和这一段等。

许多对当代法学有影响的人物的思想,例如福科、哈贝马斯、库恩等,最初都产生于或进入社会学研究,然后扩展开来。

哲学系的研究教学也仍然对法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不仅传统的政治法律哲学、法哲学仍然是别无替代(例如著名的罗尔斯、罗蒂,诺齐克都是哲学系的教授),而且近年来,语言哲学的研究(特别是维特根斯坦)、科学哲学的研究(例如库恩)、以及哲学阐释学(例如伽达默尔)都对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心理学系有法律心理学课程;人类学系有文化与法律、法律人类学之类的课程。对法律有影响的理论和诉讼法也有很多来自为人类学研究。商学院则有入门性的商法课程。美国的一些大学还有专门的犯罪学系,专门研究犯罪问题、违法问题和刑罚理论,它们原来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学科划分而成为独立的系。行政学系对行政法专门致力于法律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所或学院,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学表层与政策研究项目、威斯康星大学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所。亚利桑纳州大学的法律交叉觉得研究项目等等。这些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身并没有齐备的,而是鼓励研究生到各有关系院上课,自己选择专业方向,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诉讼法来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实际是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因此,就社会分工来说,美国法学院更为侧重于职业性教育,而其他学院侧重于学术性教育,但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教育和学术水平也并完全取决于这种分工。

二、法学教育的进行

(一)法学制

法学院招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的学历,但对本科所修专业则没有任何限制和偏重,只要学习成绩优秀、GPA高、LSAT分数高就行。也有部分学生是已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申请法学院。但他们的高学位对他们的被录取并不起什么作用,重要是仍然是大学本科的成绩。

常规的法学院教育为三年,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60年代以前称法律学士,LL.B.)。绝大多数学生获得J.D.后就从业了,包括从事教学,很少有人继续在法学院深造。只有极少数学生可能继续读法律硕士,一般是某一专业化要求更高的部门法,例如税法或国际贸易之类的;就读法律硕士较多的是外国学生。硕士一般一年完成,获LL.M.学位。硕士毕业之后,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或J.S.D.)学位的美国人更是凤毛麟角,较多的是外国学生或外校(一般是中等水平的的法学院)毕业生。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对从事律师补血和其他非教学研究的就业和收入几乎毫无帮助。除了有志于研究教学(也许不是必备条件),几乎无人对这样的学习有兴趣;而对外国学生或外校的毕业生,这也许是一个镀金的机会。法律科学博士一般要求是3年,但只有一年要求在校读书、一年后可离校,边工作边作论文,论文完成后回来答辩。论文非常专门化,不会出现“论法治”或论我国的“法制建设”这类的非常大的题目。

法律本科教育,据说除耶鲁大学外,所有法学院都采取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学生课前必须细心研读有关案例,甚至对个别概念或语词都要细细琢磨。上课时,老师提问,学生问答,互相辩论,老师解说。老师提问,答不出来对成绩会有影响。课程除了一般的法律课程外,模拟法庭、职业道德都是必修课,而且有实质性的内容。

(二)其他院系的法律或与法律有关课程

(三)本科是上大课,讲授为主,与中国似乎没有太大差别。比较有特色的是其研究生教育。

硕士生一般2年,但不限于2年。一般至少要修30个学分以上的课程(10门课),另加6个学分的论文。博士生(Ph.D)要求至少4年,但往往需要4年到5年,至少要修36个学分的课程(12门课),另有24个学分的论文。这里所说的必修学分都必须是研究生课程,选修非研究生课程,与专业关系不大的研究生课程或外语都不计在此列。研究生课程成绩必须在B以上,达不到的必须重修或不计学分。研究生有共同的必修课程,主要是理论课、方法论、高等统计和研究方法。此外是个人选修的专业课程,各人根据自己的研究选择。

研究生的阅读量极大,每周阅读一二百页书籍和论文是常事。阅读的并非课本或一般的论文,而是本专业的经典原著或原著摘编和新近出版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或专著),非常专门化。对学生的要求并非记住全书,而是要求总体上把握作者的基本观点、论题、研究方法、理论预设、论证和结论,要求学生能对之提出学术的分析和评价。研究生一般每三两周就要写作一些小文章,5页到10页不等。有些课程期中有考试,?期末有总考。每门课期末都要有论文。一般到期中,教授就得提出要写论文,论文题目自选,但有一个大概范围。论文一般在15页到35页之间,相当汉字8000-15000字之间,即相当于一篇论文。每篇论文的结构都大致相似,首先概括地提出文章的论题和观点,然后有文献回顾,从中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或命题,随后是研究方法、原始数据或材料的来源,接着开展分析论述,最后有结论。文章必须按照本学科的引文规则引文。作为文章绝对不能抄袭,不能东拼西凑,不能引证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版,如发现这类行为,无论怎样一律不及格。论文最后要有书目,引文一般要求是引观点,而不是引行文,因此读书时记住他人的观点和论证方法远比记原文重要。所引材料要求可靠,所引著述必须是有学术价值的除经典性教材外,引教材一般是不符合标准的。

由于要求高,研究生一般每学期上3门课,压力已相当大,还要完成三篇论文,并且要自己作研究,阅读一批与自己选题有关的文献,构思文章,提出观点,进行思考和论证,这应当说是相当高的。一些学生,因此选课时往往搞“投机”,选3门内容相关或略为近似的课程,争取论文选题相近一些,阅读材料少一些或可以“借用”;还有些人各学期之间选择的课程保持相近,因此可以将上一学期的论文深化一下交卷;尽管这是一种投机,但也有好处,可以不断深化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防止黑瞎子掰苞米,掰一个,扔一个。

此外有为学生单独开的阅读课。实际上是学生本人自己选择跟从一位教授就某一个小专题读书,一般每学期10本左右,大约10天读一本并完成一个简短的读书报告。所读书不能是教材,甚至《**史》之类的的书也不在其列,而必须是专著或原著。

大多数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同时担任一位教授的助教或助研,要给本科生上一门课,或改卷、答疑、或查找资料,辅助导师研究。因此他们可从学校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学金。

学生入学后或入学一年以后必须自己选定导师,导师不必定是教授或副教授,可以是讲师(AssistantProfessor),哪怕他是刚毕业进校当老师,只要能自己开课,有独到的专业和专长,学生也可以选他当自己的导师,开设研究生的课。这实际上是市场机制在学校的表现之一,成为对教授学术研究的监督促进机制。当然这也可能出毛病,一些水平差的教授可能会迎合迁就学生;因此,这种制度的前提是至少要有全国性的严格的学术规范和学术市场。

研究生要选择一个委员会,一般是5人,进委员会的老师由学生选择,可以是外校或外单位的人,但必须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但人选还是要参考导师的意见,防止各位老师的意见相左,人事关系上闹纠纷,学生从中受气。

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修完课程后,要进行综合考试,一般要考三门课,一门是与专业有关的理论,一门是方法论,一门是专业。考试内容不限于教科书(也没有教科书),而是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己先列出所考课目的书单或重要论文的清单,范围不能过于狭窄,要经过导师和指导委员会的批准后复印散发给其他老师和博士生,以此为监督来保证质量。考试题由指导委员会的老师就清单所提书目论文提出,题虽不多,但要求系统论述,所以考试时间很长,各校考试方法并不完全相同。我所在的学校规定连续考48小时,或考两个48小时,自己独自在屋中考试,可以查看各种书,也可以吃饭,上厕所,甚至睡觉,并无人监督,但不能有人帮忙。实际上,也无人能够帮上忙的,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临时查看书籍。老师要求老先生将有关问题的各派观点、方法得出,得出你的分析和论证,着重理论分析。由于对所出考题无法猜测,即使了解题目,答案也因学术研究的推进而每年不同,所以没有什么捷径应付考试;唯一的方法就是苦读,熟悉各家的观点,了解最新进展,获得真正的理解和体会,并融化在自己心中,成为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分析能力。这种考试看似纪律并不严格,但却要求学生有真才实学,当然也需要有高水平的老师才可能进行这样的考试。在中国目前是不可能实行的。记得我当年参加考试,48小时内,7道题写了100页(大约六七万字),可以说只有埋头敲键的功夫,哪里还有时间查书呢?

考试完毕之后,由指导委员会各人分别评卷,每题至少三人分别评分,打分分3等,出色地通过,通过和不通过。因为有多人评卷,所以得到一位教授的通过,还可能不通过。如有一题通不过,考试就通不过。通不过的就需要重新准备,适时重新提出考试,如还不能通过就得打背包回家,或重新申请其他学校。尽管最后通不过的人数并不很多,但第一次不能通过的人却不在少数。

博士生资格考试通过后,就成为博士候选人(国内目前有些人对此不了解,往往一进入博士课程,就大言不惭地自称博士候选人),可以开始作论文了。论文题目并不是导师指定,而是在学习期间逐步形成的,但要经导师同意。要写出关于论文的建议;论文建议实际是一篇非常正式的文献回顾和研究计划,大约30页左右。建议经论文委员会批准后可正式作论文。由于建议是在导师指导下写出的,所以提交后得不到批准的也许有,但我未见过,也未听说过。论文收集材料往往花费很长时间,特别是法律社会学之类的研究或一些实证研究,用几年时间收集分析处理资料的情况很常见;一切齐备后才开始写作。初稿完成后,导师首先审阅,得到导师认可后再交答辩委员会其他成员阅读,听取意见后(意见往往非常重要,否则他们不会提)修改,有时甚至要推翻重写,获得一致同意论文答辩,即意味着,可能通过,但答辩绝非一个过场,而是相当严格的论辩。提出的问题一般都是实质性的,观点性的,而不是个别字句的挑眼;有时某些导师不同意某个观点,争论很“凶”,但一般不会出现仅仅因学术观点不同而不予通过的。答辩可以当时通过,也可以通过后,论文仍必须作一些修改。此后即申请毕业。一般说来,在答辩之前,已经开始进入市场,发上个几百封求职信并不罕见;不少学生往往是找到工作后,才申请答辩或毕业。因此,在美国完成一个人文社科的Ph.D.学位一般都需要5年左右时间,而且相当紧张。新晨

最后,也许应当提一提美国的博士后。一般说来法律和法学教育没有博士后制度;其实博士后并不构成一个学位,也不是一种更高学术水平的标志。一般说来,博士毕业生都努力寻求就业,当老师、搞研究或从事实务;只有找不到合适工作并对所申请的博士后研究兴趣的才申请博士后研究。博士后收入比较低,一般只及大学任教者的一半左右,而任教比起其他研究(更不用说其他实务了)收入已经偏低。因此坦白一说,就总体而言,博士后的水平并不高于博士水平,甚至情况相反。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内学校已引出不少误解和混乱。当然,我这些话可能引致一些人愤怒;的确,由于我不是“博士后”,也许我心中有种“狐葡效应”(这是朱苏人博士的专利,而非我的首创),那就请原谅我这只未吃到葡萄的狐狸吧。

经济哲学论文范文第8篇

一、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现状

农林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历史悠久,有的可以说是伴随着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一起成长起来的。以南京农业大学的农业经济管理学科为例,其前身可追溯到1920年金陵大学设立的农业经济专业;农业经济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则开始于1936年。此外,早在20世纪初,南京农业大学的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便开始了有关土地利用、土地经济与政策和农政学的研究。正是有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农林高校的一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基础较好,特色也非常鲜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农林高校迎来了大发展、大提高,其中人文社会科学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为此,本文分别从学科建设、科研机构、科研人才、科研项目以及科研产出五个方面梳理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现状①。

(一)学科建设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农林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普遍取得了较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在已有的全部人文社会科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文学、哲学、历史学以及艺术学8个学科门类中,农林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普遍覆盖了5-6个学科。而在28个主要人文社科一级学科覆盖面上,农林高校覆盖最多的是华南农业大学,共覆盖了14个。在国家重点学科上,由于农林高校本身的特性,在“985工程”和“211工程”农业高校中拥有农业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国家重点学科,最多的是南京农业大学,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分别是农业经济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在其他高校亦有分布(见表1)。正是依托学科的发展,农林高校博士、硕士学科点数量增长迅速,从现有的数据看,南京农业大学的博士、硕士学科点数量最多(见表2)。

(二)科研人才

人才是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最根本的保障,农林高校的师资队伍就是其科研人才,其中高级别职称、高学位的人才发挥着促进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重要作用。一般而言,高级别职称人才数与学科实力呈正比例关系。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高级别职称人才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两个学科上,正高、副高职称的人数比在这两个学科上比较平衡。而在其他诸如哲学、法学、史学、艺术学等学科上,正高职称人才数量普遍较少甚至没有,副高及副高以下职称人才较多,两者比例严重不平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例,社科类教师有393人,占全校教师总数的26.99%,其中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共有在岗正高职称教师共31人,两院副高职称教师共46人,两者比例约为1:1.5,两院正高职称教师占全校人文社科类正高职称教师总数的65.5%。在人文、外语等学院中,正高职称教师很少,而副高职称教师数量较多,两者比例悬殊。这种现象在农林高校中比较普遍。除教师队伍外,农林高校自身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的研究人员也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为例,在校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均超过1000人,他们参与课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综合起来的力量不容小觑。

(三)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整合集中了学科、人才等资源,是开展科研的“集团军”,也是农林高校开展科研的重要基地。纵观目前的国内、国际科研热点、难点和重点,很难由某一学科、某一专业或者几个专家进行专门研究,迫切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由于我国学科专业划分较细,专业范围较窄,加上人事管理制度又较为僵化,这些都十分不利于学科交叉融合和人才聚集。要打破这种现状,就必须根据高校的科研实力,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成立专门的科研机构,整合学科、人才、信息等资源进行综合研究,并取得突破。目前,农林高校既有特色鲜明,与“农”密切相关的科研机构,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比如“国际农村发展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新农村建设研究院”(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也有区域特点明显,将高校科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的研究机构,如“江苏省土地问题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广东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华南农业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西部农村发展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还有的农林高校根据自身的学科发展,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物联网与现代农业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战略与决策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科技翻译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

(四)科研项目

目前,各级各类基金已成为促进各高校科研水平提升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争取到的项目数量、项目级别、经费总额不仅是衡量各学科科研水平的重要指标,更是衡量高校科研实力的主要指标。从现有的数据看,“十一五”期间,农林高校获取的科研项目无论是数量还是到位经费总额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其中,部分农林高校还获得了高级别的项目,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等④。充足的经费为开展科研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所调研的农林高校中,部属高校“十一五”期间到位经费普遍超千万,其中中国农业大学最多,超过1个亿。再从经费分布看,高级别的项目(省部级以上)到位经费占经费总额的一半左右,显示了农林高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五)科研产出一般而言,学科、人才和项目是农林高校开展人文社科科研的基础和前提,而由于人文社科科研的特殊性,产出很难用一至两个指标来衡量,包括论文、著作等都可以算作科研产出。但如果从科研管理的角度来衡量,论文(尤其是CSSCI来源期刊论文)可作为体现人文社科科研产出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科研实力越强,论文数量也就越多。从论文数量上看,农林高校年发表CSSCI论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见表6)。除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部分农林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已走向世界,迈出了学术国际化步伐。据调查,“十一五”期间,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分别有55篇、31篇和5篇论文在SSCI或A&HCI来源期刊上发表。但同时也应看到,无论是国内核心期刊论文数量,还是国外核心期刊论文数量,农林高校间差别很大。再从已的学科看,依据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对社会科学的划分,各学科之间论文数量的差别亦比较悬殊,经济学和管理学最多,其次分别为:图书情报学、教育学、社会学、哲学以及历史学(见表7)。

二、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特点

与自然科学不同,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多元性,民族性,本土性以及真理检验的直观性,价值实现的潜在性和间接性,成果多样性等特点。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最根本的差异在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有的学者还用“软/硬”程度来描述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学科差异,认为人文社会科学是软科学,而自然科学是硬科学。以上是人文社会科学所共有的外部或内部特点,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也一样具备。除此之外,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历史悠久,传统学科优势更优民国时期的金陵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前身之一)农业经济系的卜凯教授,就对中国农村村情进行过调查,完成了《中国农家经济》和《中国土地利用》等著作。建国后,经过院系调整,南京农业大学的行业高校特色更加突出,农业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学科在全国排名中名列前茅,在农林高校中处于非常突出的位置,是其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的主要力量和“核心竞争力”。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科研资助力度的加大,农林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包括学科、人才、项目以及平台建设均快速发展。以科研项目为例,在已获得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与“农”相关的比例高达95%以上。

(二)坚持特色,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开拓发展毋庸置疑,农林高校中农林经济、土地管理、农村发展等学科实力强大,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校扶持力度的加大和高校自身的发展,新兴学科不断涌现,非传统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发展迅速。这从院系设置上就可以看出,过去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以及艺术学等学科在农林高校中地位较低,但现在大多成立了人文学院、文法学院、外语学院以及艺术学院等。以科研项目和成果为例,在已获得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其他高级别的社科基金项目中,非“农”项目不断出现,以南京农业大学为例,“十一五”期间共获近30项资助,到位经费200多万元,涉及学科有哲学、理学、法学等,显示了不俗的实力。此外,论文数量也有了一定的增长,从表5可以看出,除经济学和管理学外,图书情报学、哲学等都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再从科研机构设置上看,非农林特色科研机构不断出现,如“日语语言文化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民族艺术研究中心”(华南农业大学)、“外国文学研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翻译与文化研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等。

(三)学科交叉融合,新兴领域涌现,平台建设加速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类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有力地促进了学科的发展,许多科学难题和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学科交叉联合攻关过程中获得了可喜的进展,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而且,随着学科交叉的深入,不仅是社会科学内部进行交叉,与自然科学也开始进行交叉,以“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转基因”等课题为例,就不仅是纯粹的自然科学范畴,还涉及到历史、哲学、伦理、管理等社会科学内容。所以不仅有自然科学学者参与,还有社会科学学者参与研究。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近年来社会热点课题如“新农村建设”、“土地问题”、“政府管理”等已经无法以社会科学中一两个学科进行研究,必须进行高度融合的跨学科共同研究,这样就非常有必要进行跨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如“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新农村建设研究院”(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西部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农业法环境法研究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在这些科研机构中,各学科之间高度交叉融合,打破了以往地区、学校以及院系之间的壁垒,这类平台往往以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聚集并整合人才、信息、项目等资源,开展团队研究,形成合力。纵观农林高校的跨学科科研平台建设,从逐步重视到快速发展,目前每个学校都拥有了一定数量的这类科研机构。(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不平衡、不协调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地区之间不平衡,即东部或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农林高校人文社科科研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而中西部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般地区则较低。从重点学科数量、人才规模、到位经费以及高质量论文数量等方面看,排在前列的农林高校大多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第二,各农林高校之间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实力远高于其他农林高校。以CSSCI期刊论文数量为例,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校年产出一百篇到几百篇不等,而一些地方所属农林高校只有几十篇,差距由此可见一斑。第三,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间不平衡、不协调。人才、项目、平台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两个学科上,其他学科实力远逊这两个学科,且大多处于单兵作战,独立进行科研,少有团队合作研究。成果上看,产出最多的是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这两个学科的论文数量占总数的60%以上。而目前科研大多是交叉研究,以平台“中国新农村建设研究院”为例,研究的不只是农村经济、土地管理,还包括法律、教育、文化等内容,现有的学科分布显然不能满足需求。人文社会科学内部不平衡、不协调的现状将影响到农林高校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0年,国务委员刘延东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颁奖大会上发表了《紧扣时代主题扎根社会实践———努力构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讲话,提出要改进科研评价,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此外,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出,“高校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力军”,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林高校是研究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态势良好,为进一步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

(一)建立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是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突出地表现在:一是传统学科快速发展,实力不断增强,新兴学科不断涌现,为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建设了一批重要的研究基地,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平台;三是培养了一批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一大批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四是产出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五是部分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开始走向世界,开始了学术国际化进程。但遗憾的是,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农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体系(或者说没有比较成功的评价体系)。与自然科学一样,人文社会科学也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但目前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人文社科研究事业的发展,导致人文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学术失范、评价失真现象,影响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理论创新氛围的形成,阻碍了人文社科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也不利于人文社会科学地位的提高。在目前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断发展、平台建设加速、科研人才不断涌现以及学术国际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建立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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